罐車檢驗工作準備
第一條 檢驗人員在檢驗前,應仔細了解罐車所載液體的理化特性,掌握防護措施,遵守操作規(guī)范。
第二條 檢驗前,應將罐車開到檢驗專用場地,并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車體移動。
第三條 進行年度檢驗或全面檢驗時,應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所載易燃、有毒或窒息液體的,應用蒸汽對罐體進行蒸煮、吹掃、進行置換。置換合格后,方可打開人孔。載有易燃液體的,嚴禁用空氣置換。
(二)罐體進行置換、清洗后,應進行取樣分析、取樣分析結果應達到有關規(guī)范、標準的規(guī)定。
(三)罐體內部空間的含氧量應當在18-23%(體積比)。必要時,還應配備通風、安全救護等措施。
第四條 進罐進行檢驗或輔助工作時,必須選配適用的防護用具,在罐外設立安全監(jiān)護人員,方可進行。
第五條 檢驗用燈具和工具的電源電壓應符合GB/T3805-93特低電壓限值的規(guī)定,進入罐內照明使用電壓不超過24V的安全電壓。
第六條 需現(xiàn)場射線探傷抽查時,應隔離出透照區(qū),設置安全標志。
第七條 檢驗用的設備和工具,應在有效的檢定期內,經檢查和校驗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第八條 檢驗人員應對檢驗安全條件進行確認,有權中止不符合安全規(guī)定的作業(yè),并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或上級安全監(jiān)察機構反映。
第九條 檢驗場地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。